关于检查县法院、县检察院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4-1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9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县法院、检察院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组走访了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就新刑诉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座谈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刑诉法实施以来,法院、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各种有效举措推进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在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学习,提高运用能力。一是学习形式多样。各单位及时购买相关教材,编发辅导资料,通过自学、集中学研讨会、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促进学习,提高实际运用能力。二是培训力度增大。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市等各层面的培训,通过系统化培训和专题辅导等方式,全面深入地领会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妥善做好新旧刑诉法律制度适用衔接工作

二)加大投入,强化执法保障。县法院、检察院根据新刑诉法对侦查、审判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克服困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办案场所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改善。如县检察院投入190余万元于今年8月份完成对办案工作区的全面改造,打造标准化、规范化的执法办案区域,并通过了省人民检察院的达标验收

(三)围绕重点,完善制度机制。针对新刑诉法在许多方面作出的新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新挑战,县法院、检察院根据实践需要,积极探索研究,及时制定了保障新刑诉法贯彻实施的相关制度。如《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实施意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关于办理逮捕案件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的意见》、《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意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诉前社会调查工作意见(试行)》、《洞头检室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切实将刑诉法规定贯彻落实到我县法院、检察院具体业务工作中,较好地履行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

(四)抓好落实,总体运行平稳。刑诉法正式实施以来,县法院、检察院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抓好贯彻落实。法院系统注重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努力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通过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试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审理等举措,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注重提高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县法院、检察院在工作要求提高,工作量增大的情况下,运行总体良好,实现了新旧法间衔接工作的平稳过渡。

二、存在问题

刑诉法修改幅度较大且实施时间较短,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完全覆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县法院、检察院在依法适用新刑诉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县法院、检察院少数干警对新刑诉法立法精神理解还不够到位,有的仍囿于原有的办案模式,甚至怀念过去的办案方式,“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在意识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干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不能正确处理好惩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二)审前社会调查不及时、质量不高。对被告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关系到被告人能否被适用非监禁刑。调查中反映,因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及时影响开庭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质量不高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用少,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均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从调查情况看,实践中施行的还比较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由于法、检、公各家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理解不一,意见不统一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难以启动。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安全保障问题有关费用支出不明确问题的存在,也导致了证人出庭率低这一现象的发生

  )制约配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必要性审查与社会危险性证明、公安刑事立案撤销、强制医疗案件执行等问题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法、检、公三家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强化监督制约,完善相应具体操作制度。

三、意见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狠抓执法理念转变。要继续好干警对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学习工作,重点在领会立法精神、转变执法理念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干警查找自身存在的执法旧观念与新刑诉法所体现的司法新理念之间的差距,使每个干警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和实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一要依法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二要依法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积极落实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刑事案件的规定,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和辩护质量。要严格律师执行执业规范操守,强化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管理,切实引导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三)强化制约配合,维护司法公正。针对新刑诉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建议我县法院、检察院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逮捕必要性与社会危险性证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批准逮捕或不批捕执行情况的及时通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适用、庭前会议启动等具体问题,深入沟通研讨,及时研究解决新刑诉法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提升办案质量之间形成更好的工作合力。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刑诉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法院、检察院加强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诉法的内涵和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支持、监督执法机关的工作,比如要引导群众树立出庭作证是公民义务的理念,努力改善当前证人普遍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等,共同推动刑诉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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