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人大会议 > 常委会会议 > 洞头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关于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 ||||||||
|
||||||||
|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洞头法院向大家汇报,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贯彻执行情况,请审议。 一、严格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办案。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我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95件,上诉、抗诉案件合计17件,均被市中院维持原判。此外,今年检察机关指控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我院经审查发现该起案件的被害人的伤势达不到轻伤,经协商,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中,我院严格掌握立法机关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意图,将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的理念和原则,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确保刑事审判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努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二、积极开展探索新类型案件审判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但规定的比较原则。如我院审理的洞头检察院向我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强制医疗一案,这是我市法院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统一的文书格式。我院组织干警认真研讨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的有关规定,制定方案,并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最终作出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家属均没有申请复议。该案的审理,既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该案例分析在《浙江审判》刊物予以发表。 三,应对新法修改变化,积极创新工作载体。一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规定所带来的变化,我院与县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实施意见》,规范公诉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简化讯问。庭审时,可简略查明被告人主要基本情况,简要告知诉讼权利,宣读起诉书可只宣读“案件事实”、“起诉的根据和理由”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的,可简略或不再讯问。简化举证。举证采用概括方式,只需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具体内容不再出示、宣读。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一并举示。公诉人可以简要、有针对性的发表公诉意见。建立“集中诉审”制度。对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由检察院相对集中提起公诉、法院相对集中审理,并实行专人集中办案。二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程序修改变化,提高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庭审效率,我院与县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规定了当事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等四类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对管辖权异议、出庭证人名单、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诉讼权利告知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总结归纳控辩双方的争点以及庭审重点,为庭审做好准备。庭前会议结束后,制作《庭前会议笔录》、《无异议证据清单》、《有异议证据清单》,由控辩双方核对后签字确认。如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妨害公务罪一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为此召开了庭前会议,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经办法官对争议的证据材料作出认定,且控辩双方均无再提出异议,为提高庭审效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新刑事诉讼法施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宣告缓刑前的社会调查方面。如异地籍被告人案件,委托其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庭前调查,当地司法机关往往以其长期不在当地为由,不予调查;二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虽规定对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出庭,但证人被强制出庭后消极对待,如证人以时间过去比较久记不清为由予以搪塞,就会影响庭审效果;三是强制医疗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但有些配套规定尚未跟上,如强制医疗的费用由谁支付没有明确,及未经法院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予以解除被强制医疗者,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四是看守所收押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温州市看守所仍存在拒收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情况 ,导致罪犯不能及时收押,存在罪犯脱管隐患问题。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