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新刑诉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4-1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责任务,明确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手段和效力,拓宽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领域和途径。我院积极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和业务实训,推动检察人员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新法贯彻执行

1、以程序规范保障执法公正。这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强制措施、刑事辩护等制度,新增了强制医疗、刑事和解等4个特别程序,凸显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我院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决不允许降低执法标准、变通执行或规避限制性规定。如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不允许突破法定程序和条件擅自使用。

2、以人权保障促进诉讼文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在侦查终结、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必须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律师意见必须记录在案、附卷移送。自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共接待14人次、申请会见3人次。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格落实审查逮捕阶段工作的新要求,在作出逮捕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和意见,讯问率达到100%。对自侦案件,刑事传唤不超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理的饮食和休息,不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联合县人民医院制定《关于办案医疗保障协作的规定(试行)》,加强办案安全工作管理,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医疗保障和服务。积极开展刑事救助,引导和帮助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化解积怨,达成和解,共调解4起。为生活确实有困难的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2件2人,共计2万元。注重保护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推行未成年人捕诉一体化,委托社区、学校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做出书面调查报告,供办理案件时参考。共对1件3人未成年人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件3人未成年人案件提起公诉。

3、以诉讼效率提升执法效果。联合县法院出台《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实施意见》、《庭前会议实施细则》、《刑事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实施规则》制度,适应繁简分流、诉讼提速的司法发展要求,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庭前会议工作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特别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共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4件6人,其中不批捕2人,不起诉3人;提起公诉3人,既化解社会矛盾,又节约诉讼资源。

二、严格落实证据,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1、严把调查取证关。今年8月份我院完成了办案工作区改造工程,并通过省院验收。要求对所有自侦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实施“全面、全部、全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录音录像必须一并移送,有效规范了自侦权的行使。针对职务犯罪日益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的新特点,推动侦查模式从偏重“由供到证”向“以证促供、供证并重”转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依法运用技侦手段,提高搜集、分析、应用侦查信息的能力。对新型、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防止因取证瑕疵、非法取证等情形,造成的“夹生案件”。

2、严把证据审查关。坚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严格把握逮捕、起诉的法定标准。坚持“早发现、早排除”的原则,对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瑕疵或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要求侦查机关依法及时作出解释,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

3、严把自侦案件质量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展开的。刑诉法修改后,我院逐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优化侦查模式。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件6人,适用新刑诉法的要求,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1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移送线索1件3人;提出检察建议1件。

三、深化诉讼监督,完善权力监督制约

1、全面落实新增监督职能。一是深化刑事侦查监督,健全侦查监督工作制度,联合县公安局出台《关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的意见》、《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意见》,切实落实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共监督侦查部门撤销案件1件;针对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或侦查不规范等现象,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份,切实保障立案侦查活动合法进行。加强对超期羁押行为的监督,发现2起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案件,其中,1起不予受理并要求其改变强制措施,1起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由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效地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共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1件1人,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二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依法进行,更是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共办理刑事抗诉案件2件2人,其中1件被市中院采纳意见。三是积极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案件的监督,联合县司法局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前社会调查工作意见(试行)》、《检察室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等文件,建立社区矫正衔接监管“四个定期”机制,目前我县未发生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案件;集中开展监外执行专项活动,办理监外执行案件1件1人。

2、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自我监督。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根据部署,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管,有效减少了执法不规范现象。二是加强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内部制约。为防止擅自查案、压案不查和选择性执法,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线索实行坚持立案报上级院备案审查。三是加强执法执纪督察。对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等进行检务督察;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扎实务实的责任意识和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

3、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真心听取意见建议,开拓思路、积极推进新法实施。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深化检务公开,加强释法说理,综合利用网络、官方微博、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不断拓宽检务信息发布平台,加大执法办案信息发布力度。

我院把贯彻新刑诉法作为最为重要的业务工作,但客观地说,受理刑事案件总量上还不大,部分检察人员对刑诉法修改的内容和精神学得不深、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与新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实际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监督难。如刑拘监督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规定于2013年4月在浙江省全面实行,但我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在刑拘后没有提请逮捕而转为取保候审或撤案,无法核实具体情况,存在监督死角。二是律师权利扩大。新刑诉法的实施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从“半公开”变为“全面公开”状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并提前知悉案件证人的证言或同案犯的供述,这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及同案人之间串供提供了可能性,增加庭审过程中言词证据不稳定的可能性。三是办案周期短。新刑诉法注重了人权的保障,规范逮捕条件、完善批捕审查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但新刑诉法对办理案件的周期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仍然使用原有办案周期。同时新型的、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灵昆街道所辖案件归口我院办理,不仅在数量上、案件复杂多样性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下一步,我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坚持把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作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推动检察人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运用法治思维研究解决新法实施中的问题,通过依法履职提升检察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二是认真履行好新增职责。继续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等工作,严格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新规定。按照保障人权、突出庭审、繁简分流等司法内在要求,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处理好程序衔接、标准把握等问题。三是加强检察工作科学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上级院检察工作改革部署,完善检务公开、积极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健全检察业务规范,优化案件集中管理,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切实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科学配置检力资源和经费装备,为实施新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物质保障。

刑诉法修改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站在新的起点上,我院将立足长远、奋发有为,全面落实新法各项要求,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港四岛·生态智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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