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敏辞职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1-14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5年1月7日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敏因工作变动辞去洞头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2015年1月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