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颜杰辞职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洞人大常〔2015〕11号

 (2015年2月28日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颜杰辞去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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