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素婷辞职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

洞人大常〔2015〕15号

  (2015年1月30日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素婷辞去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5年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