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洞头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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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1日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国函〔2015〕122号)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5〕24号)通知,撤销洞头县,设立温州市洞头区,将龙湾区灵昆街道归洞头区管辖,以原洞头县和龙湾区灵昆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洞头区的行政区域。为依法、平稳、有序、高效地做好我县的撤县设区工作,依据《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原洞头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及原龙湾区灵昆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相应更名,有关人员其职务名称相应改变。
二、原洞头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相应改变,届次不变。原洞头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随行政名称的改变而改为温州市洞头区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原洞头县各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称谓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相应变更。
三、灵昆街道的原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9名代表,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的改变确定为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原洞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53名,实有142名,灵昆街道的区人大代表转任后,温州市洞头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有为151名,报洞头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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