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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洞头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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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委、区委文件精神,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就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洞头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进行。新一届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6年12月中旬选出。2016年12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7年2月20日前召开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本区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浙人大常〔2016〕36号文件通知,为167名。这些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以去年年底户籍人口数为依据,按乡镇(街道)和区直机关区块,具体分配到各选区。 三、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上次换届选举时确定的名额数保持不变。全区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106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分配到各选区。 四、区、乡两级依法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街道和区级直属机关由区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事处,承办本区域(系统)内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事务。各乡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事务,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承办。 五、区、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办事处的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确定人选原则并依法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依法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六、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同步换届选举,选举日由区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选举工作计划、选民登记政策由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制订,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办事处制定实施方案。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同时分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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