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石耀光辞去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 ||||||||
|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石耀光辞去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8月3日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石耀光辞去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