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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洞头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暂行办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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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区人大代表与原选区及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区人大代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意识,促进区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为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区人大代表)。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四条 述职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一般从每届第二年开始述职,届内原则上每人向选区选民述职一次。届内增、补选的代表应于当选一年后述职。
第六条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和向选民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代表每年应当书面述职一次。
(一)代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写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紧紧围绕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履职情况进行撰写。述职的主要内容: 1.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情况; 3.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做好会议期间选举、表决等各项工作情况; 4.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推动相关工作和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5.参加人大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主题活动、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监督工作及其他活动等履职情况; 6.进代表联络站联系人民群众,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反映社情民意情况; 7.参加代表集中培训,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自觉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情况; 8.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9.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二)述职报告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向选民公开,并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做好数据归集工作。
第八条 向选民述职的代表人选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提出。各乡镇(街道)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
第九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提前7天通知向选民述职的代表。应提前将述职活动安排向原选区选民公示,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条 述职会场应按照方便选民、公开透明的原则设置。
第十一条 述职会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主持,由代表所在选区推选选民代表参加。参与述职大会的选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二条 述职会议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参加。应邀参加会议的人员只列席会议,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与会选民对述职代表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第十四条 凡称职票达到85%及以上的确定为称职,不称职票超过40%的确定为不称职,其余均为基本称职。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记入代表个人履职档案。
第十五条 述职会议结束后,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将述职评议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述职代表应对评议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区人大代表,一般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原选区选民报告。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结果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备案。
第十八条 述职评议结果作为区人大代表评优、推荐连任或者约谈提醒、劝辞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此办法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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