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会前视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12- 26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
    为使人大代表能在县人代会召开期间更好地依法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在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组织开展代表视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县委全会精神,组织县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为参加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准备。各地要从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实现赶超发展的高度,围绕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组织代表开展视察。
    二、视察时间和组织工作
    代表视察安排在2014年12月中下旬至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组织单位确定,也可以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活动安排,统筹考虑确定时间。
    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工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在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的县人大代表都应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代表集中视察作为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形式,抓好听取汇报、实地视察、反馈意见等重要环节,确保代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客观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倾听群众呼声。视察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禁令的要求,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三、视察意见的办理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由当地处理的,交乡镇、街道人大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由县有关部门处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转县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有关机关、组织应认真处理并答复代表。
    四、有关事项
    (一)视察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内容,县人大代表应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视察的,应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大书面请假。各组织单位应认真登记代表参加视察的情况,各地自行将活动情况录入浙江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
    (二)县级单位代表回原选举单位参加视察的,请乡镇、街道人大认真做好组织、接待和服务工作。代表往返的交通费用,从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支出。
    (三)请各地及时汇总视察活动的计划安排、代表视察的情况及代表准备在县人代会上提出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并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汇总格式见附件)。
    (四)视察期间,应安排时间组织代表酝酿讨论拟提出的议案、建议。
 
    附件:视察活动情况汇总表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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