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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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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9日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26人;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区长1人,副区长6人; 温州市洞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洞头区出席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人(其中本区名额13人,市名额6人)。 三、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区长、温州市洞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院长、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十分之一,即多3人,进行差额选举。 五、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温州市洞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大会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先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大会选举。 六、洞头区出席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即多4至10人,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大会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二分之一最高差额比例,即11人以上(含11人),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先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即多4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大会选举。 七、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提名的代表说明。 八、各项候选人的提名截止时间为2月20日15时整。《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为有效。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联名者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九、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长指定。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选票上所列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各代表团预选投票结束后,预选选票送大会秘书处统一计票。预选情况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十、参加选举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选举。 十一、大会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设总监票人2人,监票人14人。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定,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长指定。凡被提名为本次会议各项候选人的均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 十二、大会选举分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温州市洞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院长,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洞头区出席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种选票,采用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 十三、大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洞头区出席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市、区分类,分别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其他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均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温州市洞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和洞头区出席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十四、代表填写选票时,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表示反对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的,须在选票预留的另选人空格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符号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 十五、大会设投票箱一只。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查封票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投票后,先由总监票人投票,接着由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票,然后由其他代表按照指定的顺序投票。缺席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六、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收回的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十七、各项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交大会决定。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由大会主席团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候选人。 十八、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审查并签名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九、选举过程中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大会决定的,提交大会决定。 二十、本办法经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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